東莞時間網訊 “航標燈可是船舶航行的眼睛啊,他們破壞了航標燈,就好比挖了這雙眼睛,你說該不該嚴懲?”昨日下午,在市第一人民法院三樓審判庭的旁聽席上,東莞航道局石龍航道分局的一位工作人員一邊說,一邊盯著相繼進場的梁某桃和劉某康——這兩個犯罪嫌疑人都長得又高又壯,但是看見那么多長槍短炮對著自己,忙蜷著身體,眼睛都不敢抬一下。
據(jù)公訴機關稱,去年8月到11月,梁某桃、劉某康兩人多次到萬江、洪梅、望牛墩等鎮(zhèn)街盜竊航標燈電池等物品。每次盜竊的地點都在大橋的橋面,二人在橋面上找到航標燈之后,用一種叫套筒的工具卸下航標燈電池,然后賣給收購站。以同樣的手法,兩人共作案10起,盜取了31個航標燈電池和一個不銹鋼橋涵標牌。
庭審時,兩個犯罪嫌疑人都對自己的盜竊事實供認不諱,但當聽到公訴機關以“破壞交通設施罪”起訴自己時,梁某桃頓時睜大了眼睛,他盯著法官重復了3遍:“我沒想到后果會這么嚴重,我以為那就是一些電池,賣幾十塊錢去買點毒品……如果我們知道那些航標燈電池那么重要,絕對不會去偷的……”
經過合議之后,法官當庭宣判梁某桃和劉某康破壞交通設施罪罪名成立,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和6年。兩人均當庭表示不上訴。
■法官點評
偷航標燈電池為何罪加一等?
普通的盜竊,情節(jié)嚴重的,會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;而破壞交通設施罪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,都會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,會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為什么最后蹲牢的時間會相差這么多?
主審法官說,航標燈是重要的水上安全標志,破壞航標設施,輕則導致船舶擱淺,重則導致船舶觸礁沉沒,是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。梁劉二人盜竊航標燈電池的行為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,但是已經嚴重威脅到了船只的安全航行,所以要按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量刑。
“破壞軌道、橋梁、隧道、公路、機場、航道、燈塔、標志,比如損毀、移動鐵路行車信號裝置,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車傾覆的障礙物,盜竊鐵路線路上行車設施的零件、部件或者鐵路線路上的器材等,都是破壞交通設施的行為,都要嚴懲。”主審法官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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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現(xiàn)有人偷航標可撥86611753報警
“我們遇到最嚴重的一次,是去年年底洪屋渦水道有3座過河岸標被人連根拔走。這種標桿有7米長,100公斤重,沒有大型設備是偷不走的。這些盜竊太猖狂了。”
昨天下午,東莞航道局石龍航道分局的負責人告訴記者,去年4月份以來,我市航道上被盜的航標電池有357個,還有一大批橋涵標牌、太陽能電池板、航標用鐵梯被盜,導致151座航標失常。今年1月至今,該分局轄區(qū)內已發(fā)生20宗航標被盜案件。
該負責人說,航道局已經開始對航標進行升級,比如將大部分航標燈電池換成一種一次性封閉的新型電池,而這種電池廢品站無法收購。“我們也在配合公安部門對盜竊航標犯罪活動進行專項打擊行動。希望市民支持我們,發(fā)現(xiàn)有人破壞航標,打110或者86611753報警。”
(編輯:全球電池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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